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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1-07-27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航道
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交规〔2021〕4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水路运输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过闸行为,维护良好过闸秩序,保障船闸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第38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5月6日
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水路运输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过闸行为,维护良好
的过闸秩序,保障船闸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江苏省水路
交通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船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行由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船闸(以下
简称船舶过闸)的信用信息记录、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激励与约束等活动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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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船舶是指持有合法有效证书并具有营运资质的单船或者船
队。
第三条 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分级管理、便
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工
作,负责船舶过闸信用评价标准、激励与约束措施制定、船舶过闸信用等级评
定、公示、发布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由省港航事业发展机构实施。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京杭运河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北航务管理处(以下简称苏北处)根据职责具体负责船舶
通过所辖船闸信用信息记录异议处理结果的核查、信用激励与约束措施的实
施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定期公开相关信息。承担船闸运行、养护、船舶调
度等职责的单位或者部门(以下简称船闸运行单位)负责船舶通过本船闸的信
用信息记录、异议受理与审核以及相关信用激励与约束措施的实施等工作。
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在船舶过闸监督管理中,产生船舶过闸信用信息记录
的,应当抄告相应的船闸运行单位,由船闸运行单位进行信用信息记录。
第五条 省港航事业发展机构应当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船舶过闸信
用管理工作,建设全省船舶过闸信用信息系统,并做好信用信息数据安全防护
工作。
船舶过闸信用信息系统应当实现与相关信用管理系统和交通运输执法系
统的数据对接与信息共享,强化数据应用、分析、归集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记录
第六条 船舶过闸信用信息包括船舶基本信息和船舶过闸活动信息(以
下简称活动信息)。
船舶基本信息包括船名、船舶种类、船舶识别号、国籍证书登记号、船检登
记号、船舶尺度、船舶吨位、船舶经营者(含个体船主和水路运输企业,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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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经营者)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信用承诺书(附件1)等信息。
活动信息包括船舶装载、过闸申报、等待调度过闸、进出闸等过程中产生
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 船舶过闸的信用信息记录由相应的船闸运行单位按照《江苏省
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评分标准》(附件 2)的规定,在船舶的信用初始分值基
础上,根据船舶过闸活动表现予以记分。
省港航事业发展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
结合船舶过闸信用管理需要,定期对《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评分标
准》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 船舶过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
闸信用评分标准》规定的记分内容和分值对相关船舶予以加分: (一)遵守船闸管理有关规定,安全过闸无违章行为的; (二)积极配合和协助船闸管理工作的; (三)落实“绿色航运”建设有关要求的; (四)有见义勇为行为的; (五)举报和投诉与船闸运行管理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加分的情形。
第九条 船舶过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
闸信用评分标准》规定的记分内容和分值对相关船舶予以减分: (一)违反船舶过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所属船闸运行单位相关管理规定的; (三)过闸前未如实申报船舶信息或者骗取优先过闸资格的; (四)不服从船闸管理和指挥调度的; (五)扰乱过闸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未落实安全过闸、“绿色航运”等要求的; (七)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减分的情形。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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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船舶过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
闸信用评分标准》规定的记分内容对相关船舶予以直接降到相应分值,原信用
积分 51 分以上的直接降为 51 分,不足 51 分的,直接降为 0 分。船闸运行单位
降分前应当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苏北处核查,经核查情况不符的,应当
及时予以纠正: (一)船舶实际尺度与所持船舶证件尺度严重不符的(严重不符的尺度标
准由省港航事业发展机构制定并公布);
(二)船队超长的; (三)利用虚假证件办理船舶过闸业务或者冒用其它船舶信息过闸的; (四)未经调度强行进闸等影响船闸运行调度秩序的; (五)故意损毁船闸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未如实申报船舶过闸信息,造成搁浅或者碰撞等严重后果的; (七)拒不纠正违章、违法行为或者抗拒阻挠工作人员管理、执法的; (八)辱骂、污蔑、诽谤、殴打工作人员,干扰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 (九)其他应当直接降分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船闸运行单位在船舶过闸信用记分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
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等经营者易于获知的方式,告知经营者本次
记分的相关信息。
经营者对记分有异议的,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船闸运行单
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船闸运行单位受理后,应当在 5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苏北处核查,异议属实
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船舶过闸信用积分每年评定并公布
一次年度船舶过闸信用等级,周期为每年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省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船舶过闸信用等级评定初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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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在有关交通运输信息平台、服务窗口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船舶过闸信用积分和船舶过闸信用等级实行实时计算和实时应用。船舶
过闸信用积分不清零。
第十三条 船舶过闸信用等级按照不同的分值划分为AA、A、B、C、D五个
等级,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AA级船舶1001分及以上
A级船舶501-1000分 B级船舶101-500分 C级船舶51-100分 D级船舶0-50分
第十四条 经营者对年度船舶过闸信用等级评定初步结果有异议的,可
以在公示期内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申诉。省港航事业发展机构受理书
面申诉后,应当在 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将有关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诉人,
并及时修正相关信用信息记录。
第十五条 根据船舶过闸信用等级公示结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
于每年 3 月 10 日前完成上一年度船舶过闸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在政府门户
网站予以发布,同时推送至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省公共信用信
息系统。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苏北处应当建立与船舶逐一对应的船
舶过闸信用档案,并做好信用档案管理和维护。
第四章 激励与约束管理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苏北处应当根据船舶过闸信用等级,
按照《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守信激励与失信约束措施》(附件3),实施信用
评价结果应用。
年度船舶过闸信用等级发布后,船舶因新的信用记分重新确定等级的,应
当按照实时船舶过闸信用等级采取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措施。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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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苏北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信
用激励与约束的要求,在资质审核、日常检查、评优评先等方面应用船舶过闸
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措施。
经营者所属船舶过闸信用状况,应当纳入水路运输市场信用得分计算和
信用等级评定,并按照《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
施信用结果应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苏北处和船闸运行单位应当将船舶
过闸信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重点考核监督内容,并定期通报。
第二十条 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苏北处和船闸运行单位及其工作人
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记录信用信息而未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虚假信用信息记录的; (三)擅自清除、篡改、虚构、隐匿信用信息记录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对信用信息记录、核定等提出的申诉或者复核未作出
答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苏北处应当建立船舶过闸信用
管理社会监督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苏北处可以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
制定、完善相应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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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诚信过闸承诺书
(格式)
我单位已理解《江苏省内航河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办法》所有规定内容,
申请进入江苏省交通运输船闸过闸船舶信用信息系统,并填报有关信息,在此
郑重承诺: 1.在系统中填报的单位、船舶和船员等所有信息都是合法、真实、准确的。 2.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和完善信用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 3.自愿在江苏省交通运输船闸过闸船舶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交通江苏”
网站公开相关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如有违背承诺,愿意依法接受处理,并按照信用管理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同时在交通运输行业和政府相关信用网站公开。船 名:
承诺人:年 月 日—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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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评分标准(2021 年版)
记分类型 记分内容 对应分值 有关
说明
初始分值
设定
已在系统内注册且船证相符、资料齐全的 200 分
在系统内资料不全的 100 分
加分
遵守船闸管理规定,安全过闸无违章行为,每通过
一闸次 2 分
系统自
动加分
享受优先、免费过闸政策的船舶,每通过一闸次 1 分
使用 LNG 等绿色清洁能源过闸的船舶,每通过一闸次 1 分
按要求在指定地点投放生活垃圾、污水、废油的 2 分/次
(每日最高 10 分)
积极配合和协助船闸管理工作的 20 分/次
经船闸
运行单
位(部
门)研究
并审核
后人工
加分
更换船主后,主动向船闸运行单位更新船舶过闸信
用信息的 10 分/次
主动报告或消除船闸安全隐患的 20-100 分/次
协助港航部门完成演习任务的 50 分/次
协助船闸抢险救灾或有见义勇为行为的 20-100 分/次
举报其他船舶违法违章行为经查属实的 10-20 分/次
举报船闸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经查属实的 10-20 分/次
为航道、船闸(港航部门)提供有效信息或合理化
建议被采纳的 20-50 分/次
与相关单位进行联合奖励的 10-200 分/次
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加分的情形 10-50 分/次
减分
登记后未及时缴费,被系统超时删除,影响船闸运
行秩序的 20 分/次
系统自
动减分
船舶不符合登记条件通过系统申报被拒绝后,再次
申报被拒绝的 10 分/次
船舶不符合登记条件通过系统申报被拒绝后,再次
申报被拒绝,第三次申报被拒绝的 50 分/次
船舶存在延时行为,影响船闸运行秩序的 20 分/次
船舶存在虚假申报等行为导致退费的 10 分/次
船舶存在过号行为,影响船闸运行秩序的 30 分/次
未持有效船舶证书过闸的(包含未随船携带或证书
失效等) 10 分/次 经船闸
运行单
位(部
门)研究
并审核
后人工
减分
未按规定开启 AIS 等船舶定位设备,无法调度船舶的 10 分/次
未按要求履行水上救助义务的 20 分/次
船名船号、灯箱等标志标识不全或不规范的 20 分/次
过闸船舶机动筏悬挂超出船体位置,不主动整改的 20 分/次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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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分类型 记分内容 对应分值 有关
说明
过闸过程中,在甲板上从事烧焊等使用明火作业的
(危化品船舶 100 分/次) 50 分/次
在船闸管理范围内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
舱的(危化品船舶 100 分/次) 50 分/次
过闸过程中,船员未穿戴救生衣的 20 分/人次
骗取优先过闸资格的 50 分/次
未如实申报船舶过闸信息,未造成后果的 20 分/次
过闸过程中,不服从工作人员指挥调度的 10-50 分/次
所属船员对船闸或船闸工作人员进行恶意评价的 20 分/次
所属船员辱骂、污蔑、诽谤、殴打工作人员的 50-100 分/次
擅自在闸室、闸口或者引航道内滞留的 20 分/次
进出闸室时抛锚、拖锚的 50 分/次
过闸过程中,违反所属船闸运行单位制定的引航道
停靠规定,违规停靠、进出闸室时抢档、超越的 20 分/次
过闸过程中,故意隐瞒动力、舵机操纵设备等发生
故障,或者船体损坏漏水影响航行安全的 100 分/次
所属船员擅自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
区内从事水上货物交易、货物装卸、水上加油(气)、
船舶维修、捕鱼、打捞沉船或沉物等影响通航建筑
物正常运行的活动的
20-50 分/次
长时间恶意占用公用通讯联络高频资源的 20 分/次
航行过程中碰撞船闸设施,导致损坏的 10-50 分/次
未落实垃圾分类要求,存在乱排乱抛行为的 50 分/次
与相关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 10-100 分/次
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减分的情形 10-50 分/次
直接降分至
51 分或 0 分
(一)船舶实际尺度与所持船舶证件尺度严重不符
的;
(二)船队超长的;
(三)利用虚假证件办理船舶过闸业务或者冒用其
它船舶信息过闸的;
(四)未经调度强行进闸等影响船闸运行调度秩序
的;
(五)故意损毁船闸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未如实申报船舶过闸信息,造成搁浅或者碰
撞等严重后果的;
(七)拒不纠正违章、违法行为或者抗拒阻挠工作
人员管理、执法的;
(八)辱骂、污蔑、诽谤、殴打工作人员,干扰正
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
(九)其他应当直接降分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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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守信激励与失信约束措施
(2021 年版)
船舶等级 守信激励与失信约束措施
AA 级
(一)获得有关诚信方面的评比表彰资格;
(二)船舶过闸时可实行船舶吃水申报承诺制;
(三)除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外,不再复核船舶相关信息;
(四)享受便捷过闸各项服务;
(五)用不低于 100 信用积分可兑换一次优先过闸,一年内最多使用 2 次;
(六)每航次首闸需核查航行手续,免除实船丈量复核;
(七)免费享受船闸运行单位提供的相应便民服务。
A 级
(一)船舶过闸时可实行船舶吃水申报承诺制;
(二)除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外,一定期限内原则上不再复核船舶相关信息;
(三)享受便捷过闸各项服务;
(四)用不低于 100 信用积分可兑换一次优先过闸,且兑换后积分不低于 A 级
船舶,一年内最多使用 1 次;
(五)每航次首闸需核查航行手续,免除实船丈量复核;
(六)免费享受船闸运行单位提供的相应便民服务。
B 级
(一)船舶过闸时可实行船舶吃水申报承诺制;
(二)享受便捷过闸各项服务;
(三)每航次首闸需核查航行手续,免除实船丈量复核;
(四)免费享受船闸运行单位提供的相应便民服务。
C 级
(一)船舶过闸时可实行船舶吃水申报承诺制;
(二)约谈船主;
(三)所属船员接受诚信教育;
(四)每航次首闸需核查航行手续,实船丈量复核;
(五)三个月内不得享受便捷过闸远程登记、缴费服务,三个月后船舶等级达到
升级标准可享受相应等级待遇。
D 级
(一)船舶过闸时可实行船舶吃水申报承诺制;
(二)约谈船舶所属公司法人代表、安全负责人及船主等相关人员;
(三)船舶所属公司法人代表及船主签订承诺书,若其后一年中发生更换船主的
均需重新签订承诺书;
(四)所属船员接受诚信教育;
(五)每航次首闸需核查航行手续,实船丈量复核;
(六)六个月内不得享受便捷过闸远程登记、缴费服务,待船舶等级达到升级标
准可享受相应等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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