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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1-07-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一岗双责”。汽车客运站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
第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和行李物品、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六不出站”是指:超载营运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营运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营运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第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进入该站的营运客车所属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站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对汽车客运站运营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相关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应当严格落实。
第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组织落实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八)定期组织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安全问题;及时采纳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的预防措施和改进建议,并及时组织落实和整改;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二)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贯彻执行;
(三)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
(四)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组织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实施;
(五)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六)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七)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八)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九)及时、如实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
(十)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具体按照《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予以规范。
第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对所属从业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汽车客运站接收实习学生的,应当将实习学生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汽车客运站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可自主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也可委托对外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业务的机构或者其他汽车客运站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有记录并建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6个月。
第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通报和布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可与安全生产例会一并召开。
发生重、特大道路客运生产安全事故、本单位发生站内人员伤亡事故或者在本单位发出的营运客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者安全生产例会进行分析通报,并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并建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6个月。
第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定期公布考核和奖惩情况。
第二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账和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可参照国务院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为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临时休息场所。
第二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齐全有效。
第二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
(一)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
(二)设立专门的危险品查堵岗位。在进站口等关键环节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应当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者按规定处理。
(三)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应当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三级及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品查堵效率和质量。
危险品查堵岗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常见危险品识别与处置、安全检查设备使用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经汽车客运站经营者考核合格;在岗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岗位工作要求,不得开展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受理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业务的,托运物品登记和安全检查要求应当按照《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JT/T 1135)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按照《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见附件1)的要求,对本单位始发的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未检的营运客车(因车辆结构原因需拆卸检查的除外)出站运行:
(一)指定专门的安全例行检查人员(以下简称安全例检人员)。安全例检人员应当熟悉营运客车结构、检查方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汽车客运站考核合格;
(二)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详见附件1);
(三)严格填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式样见附件2)。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在完成安全例行检查后,填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对经检查合格的营运客车签发“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式样见附件3),加盖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印章。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24小时内有效。单程运营里程在800公里(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运营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实行每个单程检查一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例行检查台账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在调度营运客车发班时,应当对营运客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和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单证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方可准予报班。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营运客车报班记录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站检查制度,配备出站检查工作人员,对出站营运客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营运客车和驾驶员出站运营。出站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出站营运客车报班手续是否完备,确保营运客车出站前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等单证经客运站查验合格;
(二)核验每一名当班驾驶员持有的从业资格证、机动车驾驶证,确保受检驾驶员与报班的驾驶员一致;
(三)清点营运客车载客人数,确保营运客车不超载出站。如发现营运客车有超载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四)检查旅客安全带系扣情况,确保营运客车出站时所有旅客系好安全带。
鼓励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在报班、出站环节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营运客车、驾驶员有关单证一致性查验,提升查验效率。
经出站检查符合要求的营运客车和驾驶员,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应当在“出站登记表”(式样见附件4)上进行记录,并经受检营运客车驾驶员签字确认。“出站登记表”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第三十条 营运客车不配合出站检查的,汽车客运站经营者有权拒绝营运客车出站。经劝阻无效,仍滞留现场扰乱秩序的,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并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强行出站的,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对相应营运客车,汽车客运站可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进站发班。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监督
第三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等方式,适时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重点检查所属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排查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资金、责任人、完成时限和预案,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事故隐患形成原因、特点及规律,对多发普发的事故隐患应当深入分析,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第三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对相关部门通报抄送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落实整改。
第三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适时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做好风险管控。
第三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有关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报告,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鼓励通过微信、微博、二维码、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多种方式畅通举报途径,鼓励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充分发挥本单位从业人员、旅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作用。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日原交通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号)和2012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发〔2012〕762号)同时废止。
本规范有效期5年。
附件1: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
附件2: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式样
附件3: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式样
附件4:出站登记表式样
附件1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的设施设备条件、检查项目、方法及要求、结果判定及处理、工艺组织及流程。
本规范适用于营运客车的安全例行检查。
2 术语和定义
2.1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
在受检营运客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正常维护并检验合格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条件下,由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借助简单的工具,采用人工检视的方法,对影响营运客车行车安全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所实施的检查。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与营运客车的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为非替代关系。
2.2 安全例检人员
从事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的专业人员。
3 设施设备条件
3.1 安全例行检查场所应具备防风、防雨、防晒及良好的采光、照明和通风等条件,并设有“安全例检”文字标志和“5km/ h”限速标志。
3.2 安全例行检查场所应设有地沟或者车辆举升装置。地沟的长度应不小于营运客车最大允许长度的1.1倍,宽度不小于0.65m,深度不小于1.3m。地沟内应安装照明设施和安全电源。
3.3 三级及以上的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应采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具有车辆信息登录、检查数据存储、检查信息查询、检查报告生成、人工录入等功能。
3.4 安全例行检查场所应配备消防设备,灭火器数量不少于3具(5kg/具),地沟内应放置1具。
3.5 安全例行检查应配备以下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
a)检验锤;
b)便携式照明器具;
c)轮胎气压表;
d)轮胎花纹深度尺;
e)套筒扳手、扭力扳手;
f)钢卷尺、钢板尺;
g)停车楔,数量不少于2只;
h)安全帽、工装、手套、反光背心等安全防护用品。
4 检查项目、方法及要求
4.1 外观
4.1.1 检视车身外观,无漏油漏液现象,左、右后视镜、内后视镜齐全、完好,车窗玻璃齐全。
4.1.2 打开前风窗玻璃刮水器开关,刮水器各挡位应工作正常,关闭刮水器时刮片应能自动返回到初始位置。
4.2 制动系统
4.2.1 气压表工作状况
起动发动机,观察气压表指示情况,气压表应能正确指示系统压力。
4.2.2 制动管路密封性
采用气压制动的营运客车,在储气筒气压达到起步压力以上时,关闭发动机,踩下制动踏板,在地沟内或者举升装置下方,检查各车轮制动气室、气阀及制动管路的密封性,应无漏气声。采用液压制动的营运客车,检查各车轮制动分泵及可视制动管路的密封性,应无油液滴漏现象。
4.2.3 制动系统自检
接通发动机起动开关,检视制动系统各故障指示灯指示状况,应无故障报警。
4.3 转向系统
4.3.1 左、右转动转向盘,在地沟内或者举升装置下方,检视转向机构及球销总成的连接状况,各连接部位应连接可靠、无松动,球销总成应无松旷和开裂。
4.3.2 采用目视和检验锤敲击的方法,检查横直拉杆,应无变形、裂纹和拼焊现象。
4.4 照明及信号指示灯
4.4.1 前照灯
检视前照灯,应齐全、完好、表面清洁,无松脱;开启前照灯并进行远、近光变换,应工作正常。
4.4.2 信号指示灯
分别开启转向灯(前、后、侧)、制动灯、示廓灯(前、后)、危险报警灯(前、后)、雾灯(前、后)、倒车灯,均应工作正常。
4.5 车轮及轮胎
4.5.1 车轮螺栓及螺母
采用检验锤敲击的方法,巡视检查可视的轮胎螺栓、螺母以及可视的半轴螺栓,各车轮及半轴的螺栓、螺母应齐全、完好,紧固可靠。
4.5.2 轮胎外观
4.5.2.1 检视胎冠、胎壁等部位,不得有长度超过25mm或者深度足以暴露出帘布层的破裂、割伤以及凸起、异物刺入等影响使用的缺陷。
4.5.2.2 同时目视检查并装轮胎间,应无明显异物嵌入。
4.5.3 轮胎花纹深度
检视轮胎磨损状况。必要时,用轮胎花纹深度尺检测轮胎胎冠花纹深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应不小于3.2mm,其余轮胎胎纹深度应不小于1.6mm。
4.5.4 轮胎气压
采用检验锤敲击和目视的方法,巡视检查各轮胎的充气状况,必要时用气压表测量轮胎气压,轮胎气压应符合要求。
4.6 安全设施
4.6.1 车门应急开关
检视动力启闭车门的车内应急开关,应急开关的标识及护罩、手柄、固定件等机件应齐全、完好。
4.6.2 安全顶窗
检视安全顶窗,安全顶窗开启装置的护罩、手柄、固定件等机件应齐全、完好。
4.6.3 安全锤
检视封闭式营运客车的应急窗,应配备安全锤并在规定的位置放置。
4.6.4 灭火器
目视检查灭火器,应随车配备,压力值处于正常范围内,驾驶员座椅旁应放置1具,且安放稳固并便于取用。
4.6.5 停车楔
检视停车楔,应随车配备,数量不少于2只。
4.6.6 警告牌
检视三角警告牌,应随车配备并妥善放置。
5 结果判定及处理
5.1 检查项目全部合格时,安全例行检查结果判定为合格,签发“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
5.2 检查项目中有任一不合格项时,安全例行检查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在营运客车调修后,重新进行全项检查。
注:对于不合格项可立即排除的故障和缺陷,在排除故障和缺陷并得到合格确认后,该项可视为合格。
5.3 完成安全例行检查后应填写、保存《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
6 工艺组织及流程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应在驾驶员的配合下,宜采用“双人作业法”进行。安全例行检查推荐的工艺流程如下图所示。
图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推荐工艺流程
附件2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式样
车牌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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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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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日期 |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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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查 记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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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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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外观 |
□漏油漏液 □车窗玻璃 □视镜 □刮水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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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制动系统 |
□气压表工作状况 □制动系统自检 □制动管路密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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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转向系统 |
□球销总成 □横直拉杆 □转向机构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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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照明及 信号指示灯 |
□前照灯 □远、近光变换 □转向灯 □制动灯 □示廓灯 □危险报警灯 □雾灯 □倒车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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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车轮及轮胎 |
□车轮螺栓及螺母 □轮胎外观 □轮胎花纹深度 □轮胎气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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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全设施 |
□车门应急开关 □安全顶窗 □安全锤 □灭火器 □停车楔 □警告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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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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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例检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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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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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检查结果”栏:○为合格,×为不合格。检查项目不合格的,应在检查内容□内用×标记不合格子项。 2.“检查结果判定”栏:○为合格,×为不合格。检查项目全部合格时,检查结果判定为合格,同时签发“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检查项目中有任一不合格项时,检查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
附件3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式样
编号: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 检查合格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车牌号码/颜色: 安全例检人员签字: 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印章: |
营运客车留存备查
(本通知单24小时内报班有效)
附件4
出站登记表式样
序号 |
日期 |
车牌号码 |
报班手续是否齐备 (○/×) |
超载检查 (○/×) |
免票儿童数(人) |
是否系好安全带(○/×) |
驾驶员签字 |
检查员签字 |
出站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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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报班手续是否齐备”填×时,请注明“报班车辆与出站车辆不符”“报班驾驶员与出站驾驶员不符”等具体原因;“超载检查”填○为不超载,×为超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