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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1-07-16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交通运输局,省交通综合执法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规范道路运输执法行为,加强营运车辆及运输企业源头管控,形成执法监管合力,经研究,现将《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违规信息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9月15日
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违规信息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依法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后,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需要其他职能部门进行监管或配合的信息处理和收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及其他职能部门抄告的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违规信息是指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从业人员、非经营性道路运输单位(以下称“当事人”)违反道路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依法查处的违法违规事实。
第三条 道路运输违法违规信息处理应当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实施,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强化源头、部门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违法违规信息处理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抄告(移送)处理
第五条 道路运输违法违规信息抄告由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负责。
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违法违规信息的当事人(名称、车牌照)情况,违法违规事实(时间、地点、内容),处理情况等内容抄告车籍所在地县级(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证件发证机关。
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道路运输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县级(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作为车辆年度审验和信用记分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将本辖区查处的未取得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或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件擅自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违法违规信息(当事人、车牌照、车牌颜色、违法处罚案由、违法时间)转报至省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经审核后统一抄送江苏联网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由江苏联网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列入江苏联网高速公路车牌黑名单,禁止黑名单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已经接受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消除的信息(七座及以下客运车辆行政处罚完毕满六个月,其他车辆满一年),应当抄送给江苏联网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对查处的未取得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或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件擅自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违规信息还应当抄告车籍所在地的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行驶证使用性质为营运性质的应当提请公安部门依法变更行驶证使用性质,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取消相关经营范围。
违法违规行为涉及文旅、生态环境等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抄告相关部门。
第九条 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公安、市场监督、文旅、生态环境等部门职责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具体情形由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明确。
第十条 所有查处的违法违规信息应当定期抄告。本省籍车辆相关信息原则上一个月集中抄告一次,外省籍车辆相关信息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集中抄告一次。抄告起止时间各单位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已经实现信息化系统自动抄告的,无需纸质抄告。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重新抄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及时抄告纠正,同时抄告给江苏联网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移除黑名单。
第三章 被抄告信息处理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收到抄告的道路运输违法违规信息的,应当定期进行分析整理,将相关信息转至车籍所在地的县级(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信息转报原则上每月一次,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一次。
第十三条 车籍所在地的县级(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对收到尚未处理完结的道路运输违法违规信息,应当督促所辖企业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接受处理。
第十四条 车籍所在地的县级(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对收到未取得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或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件擅自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违法违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划分,分别转同级公安、市场监管、文旅、生态环境等部门。
第十五条 对收到道路运输违法违规信息后,需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当由新作出行政处罚(处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严格审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必要时应当向原抄告单位获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收到外部门抄告的违法违规信息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不属于交通运输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原抄告单位。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违法违规信息管理制度,定期统计分析违法违规信息处理情况、运输市场秩序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源头管理,定期(原则上每月至少一次)向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通报或公示违法违规信息,并按规定进行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收到违法违规信息后,应当及时将整改和处理情况反馈至车籍所在地县级(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第二十条 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负责对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违法违规信息抄告工作和收到抄告信息的处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处理道路运输违法违规信息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抄告应当填写《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抄告(移送)表》,并加盖抄告单位印章。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统一运用信息系统进行违法违规信息抄告(移送)处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使用信息系统进行抄告、记分等信息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违规信息处理办法(试行)》(苏运安〔2015〕287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抄告(移送)表
抄送: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0年9月15日印发
